紫禁城的落日:慈禧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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状态:连载中

作者:刘屹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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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章立宪流产/227各省设立武备学堂。“庚子之乱”后,各省皆起练新军,或改编防军,或用新式招练。至光绪三十年(1904),制定军制,京师设练兵处,各省设督练公所,改定新军区为三十六镇,新军制始划一。随后,清廷下令废除科举,士人多投笔从戎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清政府改兵部为陆军部,直接掌管新军编练事务。同时,着手改革海军。宣统元年(1909),设立筹办海军事务处。宣统二年(1910),海军部正式成立,仿陆军编制订立海军官制。其四,建立新型法律制度。清廷以往的刑律,条法酷虐,“一案株连动辄数十人”,以致民怨沸腾。光绪二十七年(1901),清廷下诏变法:“现在通商交涉,事益繁多。着派沈家本①、伍廷芳②将一切现行律例,按照交涉情形,参酌各国法律,悉心考订,妥为拟议。务期中外通行,有裨治理。”四年后,清廷批准废除凌迟、枭首、戳尸、刺字等酷刑,并规定可以罚款代替笞杖,无力交纳罚金者可“折为做工”。并在各地设法律学堂,培养新式法律人才。从光绪二十九年(1903)起,清廷又制定和颁布了《奖励公司章程》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》《商人通例》《公司律》《破产律》《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》《法官考试细则》《集会结社律》《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》《大清新刑律》《民律草案》等法律。其中,《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》《大清新刑律》《民律草案》因辛亥革命爆发,已来不及颁布施行,但是已颁布的法律成为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政府修订法律的基础。在推行新政的过程中,改革刑律,废除酷刑,虽然仍有局限之处,但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。①②沈家本(1840—1913):字子惇,浙江吴兴(今湖州市南浔区)人,晚清大臣、法学家,新法家代表人物,历任刑部右侍郎、修订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资政院副总裁等。伍廷芳(1842—1922):字文爵,广东新会西墩人,清末民初杰出的外交家、法学家。早年自费留学英国,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。曾参与中法谈判、马关谈判等,作为驻美国、西班牙、秘鲁公使,签订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《中墨通商条约》。辛亥革命后历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总长,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、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、财政总长、广东省省长等。

228/紫禁城的落日:慈禧传其五,实行新税制。与筹饷、练兵同作为新政的核心任务。内容包括:增加税种,如增开印花税、房捐、铺捐等;提高税率,如盐斤加价,茶、糖、烟、酒厘金再加三成等;将各地库存以及各陋规收归朝廷;允许地方官自筹税收。其六,改革吏治。政治方面的改革围绕整饬吏治展开,提出革陋规、改公费;设官吏考验处、调查处;开官智,培养新政人才。这项革新受到了洋人的干预,在西方列强的逼迫下,清廷对传统的官制和机构做了一些形式上的改变。光绪二十七年(1901)六月初九,清廷宣布撤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,改设外务部。该旨令宣称,“现当重定和约之时,首以邦交为重,一切讲信修睦,尤赖得人而理”,因此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进行改组。外务部“班列六部之前”,由奕劻总理外务部事务,王文韶为会办大臣,瞿鸿禨为尚书。另外,为了提高朝廷至地方的行政效率,清廷对原有机构进行了一些改变、裁减和合并。取消书吏,废除卖官的捐纳制,撤销河东河道总督及云南、湖北、广东的巡抚等多余衙署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九月二十日,下令军机处、外务部、吏部、学堂照旧;巡警部改民政部,户部改度支部,兵部改陆军部,刑部改法部,大理寺改大理院,工部、商部合并为农工商部,设邮传部,理藩院改理藩部;太常寺、光禄寺、鸿胪寺并入礼部。之后,将盛京将军改为东三省总督,设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三省巡抚。并饬各省将按察使改为提法使,增设巡警道、劝业道,留兵备处,设审判厅。不过,改革吏治只是改换了一些名称而已,当权者还是原来那些官员。比如,改革吏治中的反面人物代表奕劻,人们称他是腐败的“忠臣”、一只打不死的“大老虎”。总之,从光绪二十七年(1901)开始,在五年左右的时间里,清廷在国政、吏治、民生、教育、军事、财政等方面逐步推行改革,史称“清末新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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