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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10-23 编辑:小编

9月9日,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“决定”送审稿时,提出需要提纲挈领,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,使人能够一目了然。

起草组负责综合的几个同志经过攻关,反复推敲琢磨,提供了一个初稿。

在提交9月2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稿子中,提出了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,这就是“决定”第(2)条所规定的,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下,由现代企业制度、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、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、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、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,这么几个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主要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。

江泽民后来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说:“这次全会决定所勾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,虽然还需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和继续完善,但有了这个基本框架,可以增强我们对改革工作指导的预见性,使改革更加富有成效。”

在三中全会召开之前,香港有的报刊曾经揣测,说全会将“不再提以公有制为主体”,后来看到“决定”不仅明确“以公有制为主体”,而且强调“必须坚持”,于是有的报刊就以《中共仍不愿放弃公有制》为题发表文章,胡说在三中全会上“改革派未获全胜”。

据王梦奎后来回忆说:

其实,在“决定”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,据我所知,并没有人提出要放弃以公有制为主体。恰恰相反,大家对于如何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给予很大关注。

关于起草现代企业制度这个问题,“决定”开始起草时就提出来了,但直到提交全会之前还在讨论和修改,全会上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。可以说,这是“决定”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,各方面讨论最多,起草组费功夫最大的问题。这也说明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,但经过反复讨论还是取得了共识。

江泽民对改革决定做出批示

1993年5月开始起草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(草案)》第四条开宗明义地规定,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”,并且界定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,明确指出进一步改革的要求。要点是明确产权关系,即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,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,成为享有民事权利、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。

原先考虑,企业对国有资产是占有和使用,和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不同,所以一直到下发征求意见稿,用的都是“企业法人财产支配权”的提法。

在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,国家体改委等单位认为这个概念表述不清,而“法人财产权”有比较科学的界定,与国家所有权有严格区别;采用“法人财产权”的概念,既与当时实行的《企业法》和《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》所规定的企业经营权相衔接,又可以充实企业经营权的内容,有利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的法人,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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